消防设施保护办理根底要求
2. 修建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托付办理修建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清晰修建消防设施的保护办理归口部分、办理人员及其作业责任,树立修建消防设施值勤、巡查、检测、修理、保养、建档等准则.保证修建消防设施正常运转。
3. 同一修建物有两个以上产权、运用单位的,应清晰修建消防设施的保护办理责任,对修建消防设施实施统一办理,并以合同方法约好各自的权利义务。托付物业等单位统一办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厉按合同约好实行修建消防设施保护办理责任.树立修建消防设施值勤、巡查、检测、修理、保养、建挡等准则,保证办理区域内的修建消防设施正常运转。(《消防法》亦有规则)
4. 消防设施保护办理单位应与消防设施出产厂商、消防设施施工设备企业等有修理、保养才能的单位签定消防设施修理、保养合同。保护办理单位本身有修理、保养才能的,应清晰修理、保养职能部分和人员。
5. 消防设施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后,应处于正常作业状况。修建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转方位,并标明开、关状况;对需求坚持常开或常闭状况的阀门,应采纳铅封、标识等限位办法;对具有信号反应功用的阀门,其状况信号应反应到消防操控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操控柜具有操控方法转化设备的,其所在操控方法宜反应至消防操控室。
6. 不该私行关停消防设施。值勤、巡查、检测时发现毛病,应及时安排修正。因毛病修理等原因要暂时停用消防联动操控体系的,应有保证消防安全的有用办法,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
7. 消防长途监控体系联网用户,应按规则协议向监控中心发送修建消防设施运作时的状况信息和消防安全办理信息。